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而设置的教学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培养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级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具有一定分析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作为工作重点。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规划设计、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管理员要协助实验教师不断更新、充实和完善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的内容,努力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要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实验教学改革,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要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全面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动手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条 根据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学研究,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挖掘潜力,加强横向联系,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研制和开发新产品等服务,以增强实验室的活力,提高实验室的效益。
第十条 不断利用新技术完善实验条件、改革实验手段,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环境。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实行校、学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各学院(系、中心)由一名领导管理实验室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负责全校实验室筹建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协调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院(系、中心)实验室可下设若干个分室。实验分室的管理工作由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以及学校今后根据发展需要而建设的直属学校管理的实验室等,其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验室队伍的建设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选派思想好、作风正,工作认真负责,有相应技术职称,胜任管理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有相应数量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配备一定数量专职实验教师,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鼓励专业课的教师到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可设一名兼职管理员,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务及物资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对物管员的工作要重视和支持,并保持物管员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精心钻研业务,要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称评审,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条件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能胜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实验室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结合学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及科研需要,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要按“项目管理”的程序与办法进行管理,特别是要做好项目的论证、立项、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工作。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管理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各教学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制度的精神,加强对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品、实验材料的使用管理。在管理或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丢失的,要严格按《广东理工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做好仪器设备日常的维护、保养、维修以及计量仪器、精密仪器的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二十九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的清洁卫生,保持仪器设备的整洁和合理放置。
第三十条 各教学单位要按照学校和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做好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学校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有计划地开展校内的实验室评估和检查评比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安全和劳动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健全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好”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器材和防盗设施等。要定期检查这些设施及供、配电设施的安全状况,并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到及时把各种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寒暑假和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实验室要主动与校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联系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安部、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点蜡烛、住宿、集会和进行文娱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