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的配置,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过程和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按规划有序发展,不断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实验设备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
(一)学校预算内设备经费。
(二)学校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二条 项目申请范围
本办法所指项目原则为一个实验室或40万元以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项目申请范围包括:
(一)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造。
(二)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补充。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四)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各学院(系、中心)、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五)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每学年初,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并填报《广东理工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审核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中如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需按照《广东理工学院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写可行性报告书。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过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经费开支审核、提交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与评估
项目完成后,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含学院自筹经费和配套经费),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