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明确各单位(部门)管理职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使用学校资金、科研经费或各类基金购置、建设的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账卡建立、增减登记、定期盘点、使用监督、维护监管、安全保障、变动与纠纷调处、处置审批、统计报告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处、图书馆、教务处、科技处、纪委、审计监察室、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资产设备管理处),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审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与优化配置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固定资产使用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固定资产共享共用、固定资产绩效与配置、固定资产预算安排等联动机制,提升资产使用效益。
(三)拟订学校固定资产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有关政策,审核和监管利用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的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四)对违反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五)研究决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资产设备管理处为全校固定资产统一协调与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组织拟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台账,并每月与财务处核对明细账。
(四)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上报及日常使用监督,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校固定资产全面盘点,保留记录,盘盈盘亏情况报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五)负责拟订新增固定资产配置及存量资产调配方案,办理各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的审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完成后,经办人应及时将相关单据报送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六)负责组织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与效益评估。
(七)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设施的保障工作。
(八)根据《广东理工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负责相关资产物资的验收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及职能处室、直属单位、图书馆等为固定资产的二级使用管理部门,须安排一名行政领导分管资产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账务。二级使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部门)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按学校有关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立卡、建账、报废、销账等日常管理,确保账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购置的申请、初步论证与上报。
(四)组织本单位(部门)物资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验收资料报送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五)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分类账,定期开展固定资产清查、登记与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的保管、维护、保养以及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报失等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及入账价值
第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有形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与硬件配套的软件及声像资料等类别。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且数量成批的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五类: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等物资。其中: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若具有不同使用年限、适用不同折旧率,且可单独确定原值的,应分别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其价值应计入所属硬件价值,统一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不构成硬件必要组成部分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三)学校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若构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与土地使用权部分无法明确区分的,应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若能明确区分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第十条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确定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自行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竣工决算时按决算金额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1.有相关凭据的,按凭据注明金额加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
2.无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按评估价值加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
3.无凭据且未经评估的,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加相关税费、运输费确定;
4.以上依据均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入账。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七)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以下情形外,其价值不得随意变更:
(一)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评估。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登记固定资产价值存在错误。
第十二条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由各使用单位(部门)自行设置备查台账登记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购置、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遵循学校最新配置标准与使用规范执行;无明确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由该处统筹调剂。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置程序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验收是确认资产增加、保证资产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的重要环节,具体验收程序按照《广东理工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办法(试行)》执行。在建工程依据基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单位(部门)应在1年内完成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的手续办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入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应当进行分类办理。
(一)房屋及构筑物
1.新建的房屋及构筑物。建造房屋及构筑物形成固定资产,一般要在学校、承建单位、政府质检等部门共同验收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造价、办理竣工决算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对于已交付使用,尚未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的房屋及构筑物,应先根据预算、概算等相关资料估价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据实调整。
2.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的房屋及构筑物,要在项目验收并经过审计确认工程净增加值后,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具体验收程序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与新建房屋及构筑物相同。
(二)设备
1.增加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须根据购置发票(购置车辆等还须持附加税发票等)及相关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凭相关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2.仪器设备附属配件管理
(1)在原仪器设备基础上添加的附属配件。无论新添配件的价值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核算金额起点,均要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增加的金额加在原仪器设备价值上。
(2)所购配件用于更换原仪器设备中已损坏的配件。相应支出作为维修费用,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3)易碎、易损及使用期不足1年的设备或配件,不做资产增加,由各资产使用部门自行登记管理。
3.设备应当按购置时的实际成本入账。购置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缴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
(三)文物和陈列品
增加文物及陈列品类固定资产时,应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办理固定资产报增,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四)图书和档案
各部门和个人用学校经费购置的图书,以图书馆入账入库为准。
(五)家具和用具
1.增加家具类固定资产时,各资产使用部门根据购置发票等资料到资产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2.单价未达到固定资产核算起点的批量家具,若为同一供货商提供,可将规格型号、材质、单价相同的家具在同一栏归类填写,并在附件中予以说明。若为多种不同类别家具成套采购(发票单价为整套价格),可合并填列一栏,并在附注中详细说明该套家具的具体内容与使用位置。该类资产的入账程序与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相同。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入库审核。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及时登记入库。
(一)固定资产入库审核步骤
1.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建账,提交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预审核。
2.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预审核通过。
3.资产管理员报送资产设备管理处归口审核。
(二)固定资产报增需要提供存档的资料
1.报增资产的发票。
2.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原件一份。
3.采购合同(十万元以上项目需提供合同)。
第十八条 财务审核。财务处根据财务相关制度、申购计划、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固定资产验收单等资料审核报账和固定资产入账。
第十九条 财务处与资产设备管理处每月月底核对两部门分账目:当月新增资产账、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条 对受赠的固定资产,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施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由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组成的三级资产使用管理体制和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使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及安全防护措施,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按固定资产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定期检查、维护和维修,发现问题并立即报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更新广东理工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信息,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领用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履行领用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对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注意事项”,要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才能上机操作。在操作过程中仪器设备如遇异常情况或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反映,并采用正确措施及时处理,以免造成事故。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动,是指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权属的情况下,改变使用部门占用权或改变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等内容。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里更新相关内容,固定资产的变动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价变动,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审核通过,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凭发票、合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财务审核,财务审核通过后资产价值变动完成。
(二)使用部门变动,如需改变实物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应与接收部门协商,双方同意后,由固定资产调出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并经调入、调出部门的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确认。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人与资产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办理调动手续。
(三)使用人、使用方向、存放地点等变动,由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在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变动内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
第二十七条 使用管理部门更换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岗位变动、离职、组织机构合并或撤销等,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并在资产管理系统里变动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借用
(一)属于资产管理部门内的借用,由需要借用的部门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借还手续。
(二)属于资产使用部门间的借用,由需要借用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资产原部门出具变动单,经双方确认,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核。
(三)校外单位的借用,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设备管理处同意,经请示学校分管领导,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校外单位必须出具借据,由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有偿借用的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利用固定资产为任何校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抵押、担保。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丢失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及资产使用人员如违反资产管理规定,导致固定资产流失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追究相应责任并予以赔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发布的《广东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办法》(广东理工〔2019〕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