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理工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5-12-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我校本科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科研和各类课外创新活动,增强工程意识和创新能力,规范、有序地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对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科研素养具有重要作用。各类实验室均应面向本科学生进行课外开放,以共享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重视实验室开放工作,将其纳入教学改革范畴。各实验室应积极推进实验教学改革,充分利用现有条件或创造必要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二章 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软硬条件与环境,兼顾不同层次学生需求,合理确定开放内容。开放实验项目应包括教学计划内实验与学生自主选择的课外内容。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应注重实效,引导学生根据自身情况,优先选择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项目。

第六条 实验室开放应结合教学条件和学生特点:低年级学生以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训练为主;高年级学生以工程意识与科研能力培养为主。

第七条 基础课教学实验室主要通过提供实验项目供学生选择内容与时间的方式开放;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主要通过吸收优秀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支持学生自立课题、学科竞赛训练、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等方式进行开放。

第三章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第八条 实验室开放应实现时间和内容的双重开放。

(一)时间开放形式包括:

1.全面开放;

2.定时开放;

3.预约开放。

(二)内容开放形式包括:

1.学生选择指定实验项目;

2.学生自拟题目的实验;

3.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

4.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相关实践训练;

5.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第四章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制定实验室开放相关制度,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专业教师与实验人员负责指导学生并承担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公布实验室开放计划,明确开放项目、设备清单、开放时间、申请程序等内容,供学生查询与选择。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提前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指导教师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验技能、科学思维与严谨态度。

第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提前提交《开放性实验项目申请表》,经批准后登记备案,服从教师管理,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规范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对于特定实验项目,学生应提前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首次进入开放实验室的学生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遵守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规定赔偿。

第十四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人员值班,负责维持教学秩序、保障器材供应与实验室安全,并做好开放记录(包括学生信息、实验项目、设备使用、安全情况等)。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开放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每学期末,各实验室应将开放情况书面总结,经二级教学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作为实验室检查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东理工学院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广东理工教〔2016〕43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