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我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经费投入的综合效益,科学规划和优化实验室资源的配置,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建设过程和实验室建设资金的管理,促进实验室建设按规划有序发展,不断改善实验室装备条件,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提高实验设备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资金来源
学校设立专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二条 项目申请范围
本办法所指项目原则为一个实验室的建设。项目申请范围包括:
(一)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或改造。
(二)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和补充。
(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四)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入,遵循“集中投入、重点建设、配套优先、立项拨款、过程控制、效益评估”的原则。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与各学院(部、中心)、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相一致。
(三)不与校内现有实验室和设备低水平重复,有利于推进教学改革和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技术和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具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五)以学校正式批准建制的实验室或筹建实验室为申报单位,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一)每年三季度,学院(部、中心)按照各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审核盖章后交资产设备管理处。
(二)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项目和经费,填报《广东理工学院实验(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学院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核,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进行建设。
第五条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过资产设备管理处备案。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的实施、审核经费开支、跟进项目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
2.项目的日常管理。
(二)资产设备管理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质量。
(三)项目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实施或需延期完成、项目内容有较大调整等,应及时提交书面报告,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并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第六条 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所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项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资产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实施完成的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第七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经费,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学院要严格按立项内容的要求使用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